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规定解读与实施指南,那个网站推广新房
2025-01-11 00:00:00 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上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法释[2013]20号)
(2013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7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中网上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押金等财产的行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 。
第一条 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建立网上执行查控机制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实施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等措施。
网络执行检查控制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立网络执行巡控系统,具有通过网络执行巡控系统发送、传输和反馈巡检控制信息的功能;
(二)授权专人办理网络执行检查和控制业务;
(三)有符合安全规范的电子印章系统;
(四)已采取充分的措施保证检测控制系统和信息的安全。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实施网上执行查控措施时,应当统一提前向相应金融机构报送有权通过互联网采取执行查控措施的具体执行人员的相关证件。办理具体业务时,不再向相应金融机构提供高管人员相关证件。
人民法院办理网上执行查控业务具体执行人员变更的,应当及时将人员变更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报送相应金融机构。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时,应当向金融机构发送电子存款查询通知书。集中查询多个案件的,可附汇总案件查询清单。
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存款需要冻结或者继续冻结的,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发送电子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被执行人被冻结的存款需要解冻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发送电子解冻裁定书和协助解冻存款通知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传送的法律文件应当加盖电子印章。
协助执行人的金融机构完成查询、冻结等事项后,应当及时通过互联网向人民法院回复,并将查询、冻结等事项结果加盖电子印章。
人民法院出具的电子法律文书和金融机构出具的电子查询、冻结结果与纸质法律文书和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人民法院网上查询、冻结、续存、解冻被执行人存款,与执行人员网上查询、冻结、续存、解冻被执行人存款具有同等效力。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第六条 金融机构认为人民法院通过网上执行查控系统采取的查控措施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答复。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应的操作规范,利用网络进行侦查控制系统和查控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不得公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获取的查控信息,也不得用于执行案件以外的用途。
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不得对被执行人以外的非执行义务主体采取网络查控措施。
第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第七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人民法院具备网上扣提相应技术条件,并与金融机构达成协议的,可以通过网上执行查控系统采取扣留、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的措施。
第十条 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监管、土地房产管理等协助执行单位建立网上执行查控机制,对股权、股票、证券账户资金、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等财产通过网上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采取调查、控制措施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上执行调查和联合信用惩戒的意见》
法[2014]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信社:
为维护司法权威,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商业银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监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上执行调查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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