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园区配套环境优化:产业配套宿舍配租与管理办法解读,沈阳营销型网站设计推广
2024-11-17 00:00:00 浏览:1809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优化光明新区园区配套环境,规范新区产业配套宿舍租赁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区产业配套宿舍的分配、租赁和管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新区经济局、城建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具体的租赁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配套宿舍,是指政府筹集并为光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钟表、模具、内衣产业集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员工)提供的宿舍。统称“园区”),价格由政府统一定价。经济适用房出租。
第四条 新区住房分配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决策和协调新区产业配套宿舍分配、租赁相关工作:
(一)研究批准新区产业配套宿舍筹集供应方案;
(二)研究审查新区产业配套宿舍租赁方案、评分标准等文件;
(三)研究决定产业配套宿舍租赁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研究产业配套宿舍需求,制定租金评分标准,为园区企业申请配套宿舍提供服务。
第六条 新区城建局负责根据产业配套宿舍供需情况制定配套宿舍供应计划,对租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实施;并监督受委托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新区城建局依法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区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企业申请受理、预审的具体工作。产业配套宿舍配置工作中的审核和租赁管理,代表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牵头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上述工作涉及的费用应当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或者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新区发展财政局、规划土地管理局、社会建设局、社会保障分局、市场监管分局等相关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相关租赁和企业(从业人员)资质审核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产业配套宿舍通过定向租赁的方式出租给园区企业(员工)。
第十条 申请产业配套宿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园区内无宿舍规划指标的用地企业;
(二)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重点产业项目(企业)。
第十一条 企业租赁面积主要根据用地企业规划建筑面积定量计算。详细评分标准见附件1。
各企业应按租赁标准足额占用,最大出租面积不得超过同一园区可出租房屋的8%。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入住产业配套宿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申请公司工作。本办法所称在企业就业,是指申请人所在企业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纳税申报的单位一致。如果社会保险或纳税中断,雇员将被视为离开雇主。
(二)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深圳市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或住宅建设用地,未享受过深圳市政策性住房、购房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同一员工不得同时申请人才住房和产业配套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