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管办〔2007〕38 号:光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解读,端州区营销网络推广
2024-11-17 00:00:00 浏览:
神光管理办[2007]38号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光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光明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财政资金、土地开发资金、其他专项资金以及光明新区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集体资金控股或主导企业)建设项目的咨询咨询投资比例超过50%。本办法适用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 光明新区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拆除、修缮、园林绿化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建设代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评、工程咨询等服务,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必须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第五条 招标人不得将公开招标项目肢解后招标或者直接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将主体工程的中标人确定为增设单元或者单体工程及附属工程的自然中标人。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且可以与主体工程分开的附加单位项目、单体项目和附属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光明新区管委会成立新区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各招标人应当设立自己的招标机构,组织实施具体的招标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副组长由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成员由新区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由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建设管理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建设管理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
第八条 领导小组职责:
1.审批光明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2.研究批准涉及抢险救灾的建设项目和应急建设项目,或者报市政府批准。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应当依法经有关机关确认;
3、审查确定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中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的特殊条款;
4、审议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管理职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布置的工作任务。向领导小组报告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中的重大事项,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情况。
第十条 新区建设工程招标实行投标人负责制。各投标人负责提出和审查投标方案、投标报名条件、投标人重要信息、合同特殊条件、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谈判结果的澄清以及中标人的确定。各投标人应对自己的投标行为和投标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各类别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报领导小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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